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解除查封决定书
渭高环解查字〔2019〕30号
渭南高新区平安汽修厂:
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依法对你公司喷漆房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渭高环查字〔2019〕30号),因查封期限届满,现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经研究,现依法决定2019年8月15日对你单位喷漆房解除查封。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