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依法行政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祥晖食品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20〕2 号



陕西祥晖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3FTG1Q

地址:渭南高新区3D打印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树祥

2019年12月8日,生态环境部督察组到你公司检查,12月9日、1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油炸车间有5台油炸炉,根据生产设备和工艺,应办理环评报告表,属于私自降低环评等级。

以上事实有督察组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 〔2019〕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批准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总投资额636150元百分之二罚款,即12723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9164280018535022 开户行: 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20年 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