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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9〕28号

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5015637800202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5637800202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石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

2019年6月22日,国家环保部大气强化督查组对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炼胶车间二楼配料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粉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19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9] 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