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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正亿鑫机械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9〕31号


渭南正亿鑫机械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236T39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政辉

2019年7月4日,生态环境部督查组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车间焊接切割工段在加工过程中未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督察组现场检查情况、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11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 2019〕30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科目: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