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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高新区天和汽修维修中心)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9〕29 号



当事人名称:渭南高新区天和汽修维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91MA6Y4R565U

地址:渭南高新区华山大街西段

经营者: 朱思荣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3日到你维修中心进行检查,发现你维修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维修中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维修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9〕28号)告知你维修中心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维修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我局决定对你维修中心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玖佰陆拾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科目: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维修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