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渭高环责改字〔2019〕19号
陕西纽兰德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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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7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北兴
2019年5月18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强化督察组到你公司现场检查,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冲压车间进行焊接作业时未使用烟尘净化设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督察组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现责令你公司冲压车间停止一切焊接作业,所有焊接作业须在配套有烟尘净化设施的场所内进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将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对你公司实施查封、限停产等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 5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