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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纽兰德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纽兰德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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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73号

法定代表人:王北兴

2019年5月18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强化督察组到你公司现场检查,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冲压车间进行焊接作业时未使用烟尘净化设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督察组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9〕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举行申请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