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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渭河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9〕9号

 

 

陕西渭河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000786961603D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61603D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东风大街西段34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功

2018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硫回收装置共有4次二氧化硫超标排放:

1、2018年6月10日16时停车至6月23日8时成功开车期间,硫回收装置有40小时尾气排放浓度超过2983mg/m3(满量程)。

2、2018年7月2日11时硫回收装置燃料气三期项目切到一期项目,期间有1小时尾气排放浓度超过855 mg/m3。

3、2018年7月8日7时,硫回收装置停车期间尾气排放浓度超过2983mg/m3(满量程)。

4、2018年8月11日4时,硫回收装置开车期间大部分时段尾气排放浓度超过2983mg/m3(满量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9] 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