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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9〕19号

 

 

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0513M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东风大街西段34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功

2019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水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废水总排口配套安装的巴歇尔槽及明渠流量计专用液位计用于测量废水流量,现场调阅废水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数据,发现2月11日、2月12日废水流量分钟数据出现850L/S的间歇性异常数值,每次持续约20分钟,现场开启废水蓄水池大泵进行排水,发现废水在线实时数据在达到650L/S时巴歇尔槽已被淹没,部分废水由巴歇尔槽两侧平台流走,明渠流量计专用液位计(水污染防治设施组成部分的废水自动监控设施)已不能准确测量实际排放的废水流量,导致废水在线上传数据失真。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公司上述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事实确凿。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9〕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