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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渭南高新区中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渭高环责改字〔2019 〕11号


渭南高新区中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735367583K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广通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学义

2019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夜间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车间2台生产化工产品的反应釜正在生产,反应釜底部的废液排放管道软连接处腐蚀严重且未全封闭,存在废液渗漏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报备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 4 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