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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中青林重工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9〕17  号


陕西中青林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0745217148

地址:渭南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林礼津

2019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项目建设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已建成的1#厂房内存在喷漆、焊接作,在作业过程中未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刺鼻漆味明显,现场有大量喷漆焊接工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9〕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举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9164280018535022       开户行:  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