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依法行政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新航浩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9〕12 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新航浩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89F103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王源浩

我局于2019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并于1月14日对你公司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部分设备已经安装完毕,现场检查时1台熔炉、1台射形机正在安装调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肆佰壹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科目: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高新区管委会或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