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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新航浩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渭高环责改字〔2019〕2 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新航浩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89F103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王源浩

我局于2019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并于1月14日对你公司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部分设备已经安装完毕,现场检查时1台熔炉、1台射形机正在安装调试,厂房内有明显的熔炼焦化气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现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 1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