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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决定书(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解除查封决定书

渭高环解查字〔2019〕12号


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对你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设备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作出查封决定书(渭高环查字〔2019〕16号),决定查封期限为2日,因你公司积极整改,已落实环保相关规定,查封期限已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议解除查封,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4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