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查封决定书
渭高环查字〔2019〕16号
当事人名称: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5637800202
地址:渭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泉路 法定代表人:张明
我局于2019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橡胶一部生产车间开炼机、压鞋底生产线正在生产,其配套的光氧催化+活性棉废气处理设施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橡胶一部生产车间相关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日(时间从2019 年4月16日起至2019 年4月17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