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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学分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8〕19号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学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501677947888D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677947888D

地址:东风大街西段42号金城工业园    负责人:孙耀林

我局于2018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生产五区、六区、七区三台废气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未上传数据,无法调阅历史数据,未按照(陕环试生产[2012]116号)要求完成联网和验收比对工作,生产七区运维记录截止2016年7月。

二、污水总排口流量计倾斜,不能正常监测排放污水流量。废水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未配套安装工控机和打印机,不能正常调阅数据。在线参数公示表未张贴。

三、生产二区酸洗工段工艺落后,设备陈旧,有酸性气体无组织排放现象,局部有酸雾形成,车间顶部破损,有气体外溢。         

四、厂区东南角建筑垃圾尚未清理也未进行防尘覆盖。

五、生产七区空压机房临时堆放少量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危废贮存库正在改造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玖万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伍万元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贰万元整。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壹万元整。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贰万元整。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合计罚款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