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8〕19号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学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501677947888D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677947888D
地址:东风大街西段42号金城工业园 负责人:孙耀林
我局于2018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生产五区、六区、七区三台废气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未上传数据,无法调阅历史数据,未按照(陕环试生产[2012]116号)要求完成联网和验收比对工作,生产七区运维记录截止2016年7月。
二、污水总排口流量计倾斜,不能正常监测排放污水流量。废水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未配套安装工控机和打印机,不能正常调阅数据。在线参数公示表未张贴。
三、生产二区酸洗工段工艺落后,设备陈旧,有酸性气体无组织排放现象,局部有酸雾形成,车间顶部破损,有气体外溢。
四、厂区东南角建筑垃圾尚未清理也未进行防尘覆盖。
五、生产七区空压机房临时堆放少量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危废贮存库正在改造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玖万元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伍万元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贰万元整。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壹万元整。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贰万元整。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合计罚款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