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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渭南高新区惠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渭高环责改字〔2019 〕13号

 

 

渭南高新区惠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25A15T

地址: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山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新纪

2019年4月18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强化督察组工作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号车间四羟物生产线成品粉碎包装工段未安装“袋式除尘器+水喷淋吸收塔+15米高排气筒”污染防治设施,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及气态污染物未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督察组现场检查情况、照片,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