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9〕14 号
渭南高新区惠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25A15T
地址: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山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新纪
2019年4月18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强化督察组工作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号车间四羟物生产线成品粉碎包装工段未安装“袋式除尘器+水喷淋吸收塔+15米高排气筒”污染防治设施,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及气态污染物未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督察组现场检查情况、照片,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9〕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举行申请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9164280018535022 开户行: 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4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