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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艾克森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9〕16号

 

 

陕西艾克森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303942596

地址:渭南高新区朝阳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  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6日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焊接作业过程中未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烟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9164280018535022       开户行: 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 年4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