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8〕52号
陕西奥尔德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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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渭南市高新区中联南街 法定代表人:苏钜基
2018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结构车间现有焊接设备约20台,仅在工位配备简易移动式焊接烟尘收集装置,其集气罩覆盖面积小,风量较低,工作时集气罩距离焊接工作面较远,收集和处理效率有限,难以满足结构车间内挖掘机铲斗等此类大型结构件焊接烟尘的收集和处理要求,大部分焊接烟尘经车间顶部12台排气扇直接排放,排气扇及周边呈暗黑色,该车间卫星图片显示烟尘排放迹象明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