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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隆科多机械工贸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9〕11 号


陕西隆科多机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3PW663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3D产业园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宋大娇

我局于2019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租用渭南高新区火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号厂房在原有建设基础上进行扩建,已安装部分设备并进行调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9〕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科目: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高新区管委会或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 3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