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依法行政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佳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9〕32号



渭南佳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5593853352

地址:渭南高新区乐天大街西段与新盛路十字西南

法定代表人:郑军

2019年6月23日,国家大气强化督察组检查渭南佳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烤漆房光氧催化灯管有两个不亮,粉尘吸附袋破损。2.抛光打磨房与环评不符。2019年7月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公司上述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区整改办反馈问题交办单(含照片)、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等凭据为证,违法事实确凿。

你公司上述第一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第二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我局于2019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9〕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罚款贰仟元整,对第二种违法行为罚款贰仟元整。两种违法行为合计罚款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