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依法行政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维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9〕4号

陕西维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501MA6Y3JXP1N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3JXP1N

地址:渭南高新区东风大街南侧(陕西容厦物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龙

2018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按照环评要求将破损电池存放至破损电池贮存间,对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该企业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我局于2018年1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