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9〕4号
陕西维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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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龙
2018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按照环评要求将破损电池存放至破损电池贮存间,对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该企业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我局于2018年1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