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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金奥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8〕8号

 

陕西金奥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5006984159879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中段中银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

2017年10月,省委环境保护督查组人员对陕西金奥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中心城区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高新区境内(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渭南市中心城区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高新区境内(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项目,一部分地热水供给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用于洗浴,洗浴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城市管网排向污水处理厂,对洗浴水检测结果显示,“总砷”超标2.29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凭据为证,违法事实确凿。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科目:陕西省非税收入待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8 年5 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