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依法行政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渭河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8〕51号

陕西渭河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000220530513M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0513M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东风大街西段34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功

2018年9月26日,国家环保部大气强化督查渭南中心一组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粉原料仓车间(33米高,位于煤粉原料仓顶部)的进料工段,一台配套安装的袋式除尘器未运行(该除尘器专门用于该工段的除尘),导致来自于原料仓内的煤尘在车间内扩散,现场烟尘弥漫,刺鼻难闻,人呼吸后立即感到肺部不适,车间内墙壁和地面粉尘堆积较多。烟尘通过车间门口扩散,在高空大量无组织排放,从不同角度均能看到棕黑色煤尘向大气扩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