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9〕7号
陕西渭河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61603D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东风大街西段34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功
2018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尿素车间造粒塔存在以下问题:尿素车间造粒塔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百叶窗外排,无除尘设施。
2019年1月11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公司上述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事实确凿。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