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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决定书(渭南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查封决定书

渭高环查字〔2019〕7号

渭南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91610501MA6Y36G97A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36G97A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乐天大街与新盛路十字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亚平

生态环境部督察组渭南一组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车间正在打磨作业,查看烤漆工序运行记录发现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4日烤漆房处于运行状态,未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以上事实,有  照片、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喷漆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01月28日起至2019年02月1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乐天大街与新盛路十字西200米渭南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