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渭高环查字〔2019〕1 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新航浩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89F103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王源浩
我局于2019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并于1月14日对你公司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部分设备已经安装完毕,现场检查时1台熔炉、1台射形机正在安装调试,厂房内有明显的熔炼焦化气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及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已安装并具备生产条件的相关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扣押)期限为30 日(时间从 2019 年1月16日起至 2019 年2月15日止);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1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