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8〕20号
渭南乾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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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渭南市高新区东风大街西段36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峰
我局于2018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漆房未安装废气处理装置,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 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