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依法行政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正奇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9〕2 号


渭南正奇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745017990M

地址:渭南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

我局于2018年12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环评要求,刷(补)漆作业在喷漆房外进行,现场有明显的刺鼻漆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科目: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高新区管委会或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