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9〕2 号
渭南正奇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745017990M
地址:渭南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
我局于2018年12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环评要求,刷(补)漆作业在喷漆房外进行,现场有明显的刺鼻漆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科目: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高新区管委会或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