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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西部重工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8〕37号


陕西西部重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501590278028k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590278028k

地址:西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岳文超

2018年8月28日,国家环保部大气强化督查渭南中心一组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吸附棉工艺进行除尘吸附,未按环评要求加装活性炭吸附装置。企业未提供活性炭更换记录和进货记录。(未落实VOCs整治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我局于2018年9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5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上述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并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