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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利盈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8〕38号


陕西利盈防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501067942609J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067942609J

地址:高新区华山大街西段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荣

2018年8月27日,国家环保部大气强化督查渭南中心一组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治理设施台账完善。检查时发现酸洗集气罩未使用,造成酸洗废气无组织排放,检查时工作人员方才盖上集气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上述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三款并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