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查封决定书
渭高环查(扣)字〔2018〕8号
渭南高新区洪英面条加工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501630017248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良田办大寨四组法定代表人:王洪英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评手续,并于2016年开始生产至今,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生产器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回收站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渭区人民政府或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