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8〕40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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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国家环保部大气强化督查渭南中心一组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调漆车间调漆过程中废气排放未安装vocs处理设施。
2、喷漆房有漏洞,密封性不好。
3、固定电焊工位施焊过程未按环评要求安装集尘罩、布袋除尘器。非固定焊位未安装移动除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上述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并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并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并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第一项违法行为处贰万元罚款;对第二项违法行为处贰万元罚款;对第三项违法行为处贰万元罚款;合计陆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