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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高新区宏福化工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8〕48号

渭南高新区宏福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501783672128F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783672128F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广通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瑞山

2018年9月26日,国家环保部大气强化督查渭南中心一组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甲醇存储原料罐呼出气体未安装负压吸收装置,也未采用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进行排放。

2.甲醇罐顶部人工安全口盖板未封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