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依法行政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8〕47号

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5017769881329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7769881329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67号      法定代表人:景辉

2018年9月26日,国家环保部大气强化督查渭南中心一组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塑胶车间吹瓶工段未安装集气罩和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气体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