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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秦亚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8〕4 号

渭南秦亚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16611576891

地址:渭南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郭亚宁

我局于2018年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外部西、东两侧有大量废漆桶露天堆放;厂区东北角生活垃圾池有部分废漆桶混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5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科目: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高新区管委会或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 3 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