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渭高环责停字〔2018〕15号
渭南恒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6Y2YN09D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新盛路24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杰
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或生产。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新区管委会或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