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8〕42号
渭南利谦佳机械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7MER7T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新盛路中段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丹
我局于2018年7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今日,你公司未举行听证且未依法向高新区管委会或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渭南中心广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610645108156313310008000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新区管委会或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