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8〕34 号
渭南高新区明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5637800202
地址:渭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泉路
法定代表人:张明
2018年8月21日,生态环境部督查组渭南一组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以下三个问题:1、炼胶、硫化工序、制鞋粘合工序、烤箱加热工序生产中产生的VOCs废气未收集到治理设施进行处理并采取高空排放,属废气无组织排放行为;2、配料房无防尘措施,窗户开启;3、注塑车间一台注塑机正在运转,未配套废气收集系统。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督查组现场检查情况、现场照片、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第一、第三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第二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4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举行申请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9164280018535022 开户行: 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9 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