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依法行政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8〕32 号


陕西北人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158145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东风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陈邦设

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喷漆房加工的大量喷漆件未经烘烤装置处理即转运至喷涂车间晾晒;

2、少量工件喷涂作业未在喷漆房进行。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 2018〕27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渭南临渭区支行 户名:渭南市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外)账号: 50510104000401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9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