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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市嘉木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8〕16号


渭南市嘉木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675140597N

地址:渭南高新区朝阳大街北侧(陕西沃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甲林

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投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举行申请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我局现对你公司一期建设总投资304.5万元的2%,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陆万零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9164280018535022       开户行:  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6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