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字〔2017〕38号
渭南市精神卫生中心:
医疗机构登记号: 43689979061050211A5201
地址:渭南高新区新区南街6号 负责人:徐渭龙
我局于2017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医疗废物贮存间设于居民生活区与医疗区之间(原居民生活区的杂物间),贮存间内无电源,消毒设备无法运行,当场已要求你单位更换医疗废物贮存间,远离居民生活区与医疗区。2017年11月28日,我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医疗废物贮存间仍在原地,未有变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7〕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在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处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 户名:渭南市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外) 账号:2650510104000401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