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依法行政 /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市精神卫生中心)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字〔2017〕38号

渭南市精神卫生中心:

医疗机构登记号: 43689979061050211A5201

地址:渭南高新区新区南街6号     负责人:徐渭龙

我局于2017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医疗废物贮存间设于居民生活区与医疗区之间(原居民生活区的杂物间),贮存间内无电源,消毒设备无法运行,当场已要求你单位更换医疗废物贮存间,远离居民生活区与医疗区。2017年11月28日,我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医疗废物贮存间仍在原地,未有变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7〕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在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处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       户名:渭南市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外)  账号:2650510104000401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