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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新丰泰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 2018 〕36号

渭南新丰泰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0882369812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四马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胡德林  职务:总经理

2018年8月30日,生态环境部督察组渭南一组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发现在维修作业过程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打磨过程中粉尘收集设备不能有效除尘;2、在应错峰停产期间进行烤漆作业,且未开启VOCs尾气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督察组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现场照片、我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9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8〕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一项之规定,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全称: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9164280018535022         开户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9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