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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20〕4号

 

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0513M

地址:渭南市高新区东风大街西段34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功

根据渭南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信访、投诉举报件转办单通报: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反映高新区渭河煤化工集团在线废水PH值超标。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9年9月5日、10月28日、10月29日三次进入现场对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调阅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控设施PH历史数据,发现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8日PH值小时均值出现867次超标现象,其中PH小时均值最大为12.73,最小值为0.07。你公司废水PH排放限值执行《合成氨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中的6-9的标准,废水PH值超标排放行为属实。

2020年1月20日,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你公司PH值最大值与最小值折算后得出最大超标倍数为(6-0.07)/6=0.98倍。

以上事实有市局情况通报、我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我局集体讨论会议记录等证据为凭,事实确凿。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我局于2019年1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2019〕3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2019年11月15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渭高环听通字〔2019〕2号),并于2019年12月9日在我局进行了听证会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目:“超标排污类;(一)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日废水排放量1000吨以上,情形和后果: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罚幅度:处4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具有该两种情形的,处60万元罚款”。

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银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账号:916428001853502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