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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高新区大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渭高环罚〔2017 〕54  号

 

渭南高新区大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79714001L

地址:渭南高新区朝阳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小华

我局于2017年9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10万吨二甲醚项目已经建成1万吨二甲醚装置, 未经环保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照片等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渭高环罚告字 [2017]54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生产。

2.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农行渭南临渭区支行  户名: 渭南市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外)    账号: 50510104000401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   临渭区 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 年9月22日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