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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的通告

全区广大食品经营户:

 近期全国多地出现进口冷链食品及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外防输入”压力增大,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根据《渭南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现就进口冷链食品监管相关事项通告以下:

 一、凡进入我区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必须先行进入高新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货主应在进口冷链食品抵达渭南高新区24小时前按要求与集中监管仓预约(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备货主、食品名称、数量、通关单、检疫证明、车辆、司机及随车人员、货物流向等信息。

 二、凡进入我区的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须查验“四证一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消毒证明、随附追溯码),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至少两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并落实闭环管理。未能提供“四证一码”及核酸阴性报告的,不得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

 三、进入高新区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外包装、内包装及产品核酸检测合格和预防性全面消杀后,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领取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消毒证明和《渭南高新区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提货出仓。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未按照《通告》规定的依法做出如下措施:

 (一)对没有进入集中监管仓处置,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包括:从业人员、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陕冷链”追溯码信息,来源不明,相关票据不全、私自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由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查封,责令停业整顿,对拒不配合检查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未执行《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广大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经营单位严格执行。

 进口冷链食品监督电话:0913-2116081



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