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局办理的卫生行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予以公开。
序号 | 违法机构名称或违法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的依据 | 违法事实 | 处罚的内容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渭南现代妇科医院 | 渭高卫医罚〔2019〕10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你院存在医疗质量管理混乱、超范围经营等违法事实责令停业整改拒不整改的行为。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渭南高新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9年6月28日 |
2 | 乡亲大药房 | 渭高卫医罚〔2019〕11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中医活动 | 1.罚款叁仟(3000.00)元整并收缴违法所得3824.3元;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渭高卫医证〔2019〕2号)的物品予以没收 | 渭南高新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9年6月8日 |
3 | 赵小文 | 渭高卫医罚〔2019〕12号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未在渭南高新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或备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 警告 | 渭南高新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9年7月8日 |
4 | 郑见荣 | 渭高卫医罚〔2019〕14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口腔诊疗活动 | 罚款叁仟(3000.00)元整并没收渭高卫医证〔2019〕10号物品清单上的物品 | 渭南高新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9年7月29日 |
5 | 王爱娃 | 渭高卫医罚〔2019〕17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 1.责令王爱娃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2.没收渭高卫医证〔2019〕14号的物品并处以叁仟(3000.00)元整的罚款 | 渭南高新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9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