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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省、市食安办决定将此项工作延长至2018年底,根据《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食安办决定继续在全区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企业产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有效防止损害消费者健康、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维护食品、保健食品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宣传食品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宣传、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分工及措施

(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区食安办决定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沟通、督查督办等工作。

1.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食安办主任、卫食药监局局长赵龙

副组长: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刘成、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韦菲萍、公安分局副政委李彩玉、工商分局副局长万亚斌、质监分局副局长王清华、党群工作部副部长同永锋、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周长安。

2.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股,主要负责全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活动的收集、归总及上报工作;区食安办主要负责各相关部门之间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沟通、督查督办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分工

1.管委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区卫食药监督局、工商分局,对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进行检查,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进行虚假宣传的,及时进行制止,对虚假宣传严重的网站采取技术手段进行屏蔽。

2.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各部门进行案件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行为。

3.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直销企业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直销企业依法处置。

4.工商分局:一是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整治和查处;二是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督;三是依法依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5.党群部:一是广播电视台设置的电视购物、健康讲座等栏目进行检查,检查重点:广播电视举办的健康讲座栏目及播放的广告,是否存在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行为;各报刊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中,是否存在超出批准的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夸大宣传食品、保健食品的功效、诱导公众选购某品牌食品、保健食品进行防病治病的行为;电视购物频道是否违法宣传销售食品、保健食品。二是按照广告发布审查制度,核对广告发布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三是对存在虚假宣传的栏目及时进行纠正,对虚假宣传严重的栏目进行停播,切断虚假宣传的渠道,并及时通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卫食药监局:一是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生产企业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许可证有效性、原辅料采购验收情况、生产过程管理情况、贮存管理情况、设备管理情况、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产品包装和说明书标识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不合格品管理情况等;经营企业检查内容包括:经营许可证有效性、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店内广告和产品声称情况等;二是对广播、电视、报刊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管及处置,将违法广告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广告进行通报;三是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检,抽检重点是: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的铬等;四是承担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总上报整治工作信息,组织专项整治督查等。

(三)打击违法行为

1.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行为

对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的企业,工商行政部门应依法严肃处理。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对违法广告案件信息公示。对严重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要及时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其广告批准文号。对于屡次发布违法广告相关主体,要加大在公开媒体曝光力度。

2.严肃处理违法宣传的产品

对虚假声称、会议营销问题较多的产品,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对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该违法产品采取暂停销售的强制措施。对已经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产品,在解除暂停销售措施之前,一律不得销售。被暂停销售的品种按要求整改后,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要求向市局提出该品种恢复销售的申请。

3.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部门对发现的虚假宣传、违法声称问题,要依据职能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通报,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清查抽检发现的违法产品来源和流向,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调整监管力量,认真开展排查,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同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加强信息沟通,突出联动,配合有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处置力度。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宣传和销售行为;二是加强协调配合,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单位违法事实,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经查实后,应通过各类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发布违法者的违法信息,处置完成后应发布处置结果信息。

(三)开展广泛宣传。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保证宣传到每一个社区,从正面宣传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正确选购食品、保健食品相关知识,同时宣传违法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危害,正确引导公众理性消费保健食品。

(四)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在专项行动中,要畅通举报途径,要充分利用群众举报线索,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同时,依据《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省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对违法行为举报者按照程序和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促进社会共治良好氛围的形成。

(五)强化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岗位,推进到基层,要将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明确工作标准和评分细则,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信息模板于每月23日前报送相关信息到区食安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食安办联系人: 赵大伟

专项领导小组联系人:李 静    

 联系电话:0913-2110809                   

 

 

渭南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