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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高新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问责任制

  为优化投资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强化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事项的知情权,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高新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2.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3.当办事人员来电咨询时,第一个接到电话的机关工作人员应首先问好,自报单位部门,弄清找何人,有何事。如果所找的同志在单位,应立即请该同志接电话;如果所找的同志不在,应耐心倾听,做好记录,及时转告。
  4.当办事人员来局办事或来访时,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5.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6.凡当事人到本局办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不符合规定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时限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7.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局内多个股室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承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8.承办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时,当事人需要书面形式告知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作详细说明。当事人不需要书面告知的,经办人员可口头告知。 
  9.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10.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信息发布单位: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2110808   信息编辑:区信息中心